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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7月,一則14歲少女與MCN機構(網絡信息內容多渠道分發服務機構)解約被索賠的新聞引發社會廣泛關注:因不堪忍受工作壓力,14歲少女向簽約的MCN機構提出解約,卻反被公司起訴索賠近1.7萬元。此前,她瞞著家人簽約成為主播,半年僅獲得1.3萬元工資。
這并非孤例。今年2月,“16歲學生簽約做主播被索賠30萬元”的話題就曾沖上熱搜——一名16歲少女在家人不知情的情況下簽下長達10年的“獨家協議”,后因“擅自直播”被公司索賠高達30萬元。
接連發生的案例,將MCN機構違規與未成年人簽約的亂象推至公眾視野。
《法治日報》記者近日調查發現,盡管國家及平臺對未成年人直播牟利有嚴格管控,但仍有MCN機構利用未成年人涉世未深、渴望成名的心理,以“高保底”“流量扶持”“出名”“成網紅”等虛幻承諾和短期利益為誘餌,誘導其簽下形同“賣身契”的不平等合作協議。一些未成年人深陷其中,難以自拔。
借用身份注冊賬號
“16歲女生想干直播,有機會嗎?”在某社交平臺上,記者注意到有人發帖詢問。評論區里,不少MCN機構紛紛毛遂自薦:“來,就等你呢,來我這,不套路你”“底薪8000元,提成百分之三十,包吃包住”“找了這么久,不如就來我們這里吧”……
記者以15歲少女身份聯系26家MCN機構,其中1家明確表示“顏值過關、線下面試契合就行,公司也有幾個未成年的”。
當記者以17歲未成年人身份咨詢簽約是否需要家長同意并簽訂合同時,部分MCN機構口頭稱需家長同意,但對實際操作語焉不詳,表示“家長同意了,自己簽合同就行”“簽不簽合同都沒效果,畢竟沒成年”“自己簽一下合同就行,就是走個過場”。更有招聘人員直接支招規避實名認證:“前期可以用別人的賬號,找一個熟悉的成年人完成直播實名認證,綁定自己的賬號提現。”
在江蘇某MCN機構工作過的20歲主播小鄭向記者透露,借用成年人身份信息完成平臺實名認證是行業內心照不宣的做法。“只要沒人告發,就不會有問題。”
在此次調查中,記者發現,在協議簽訂上,不同的MCN機構有著不同的規則,部分管理較為松散的MCN機構只需要簽訂相關平臺主播及公會合作協議,協議主體是平臺、主播以及公會,這份協議是相關平臺要求主播入會時必須簽訂的三方線上協議。更多的MCN機構在三方線上協議之外,還需再簽訂線下紙質合作協議。小鄭說,線下紙質合作協議也是主播們最容易栽跟頭的地方。
承諾誘人條款嚴苛
這些線下合同往往與簽約前的口頭承諾大相徑庭。多名主播告訴記者,一些MCN機構通常是“口頭一套合同一套”。承諾的高額“保底薪資”要么不寫入合同,要么寫入后機構會以直播時長不足、配合度不高、未完成KPI(關鍵績效指標)等各種理由克扣甚至拒發。
所謂的“每天僅需直播3至6個小時”也暗藏玄機。合同常采用模糊的“有效直播時長”概念,機構在實際執行中標準嚴苛且隨意。
“所謂的播6個小時,并非絕對時長,素顏出鏡不算、眼睛看了一眼電腦也不算,感覺全天候連播24小時他們都能挑出理由說不符合標準。”小鄭抱怨道。
去年年底,17歲的湖南岳陽人小熊和她彼時15歲的妹妹,與一家MCN機構在線下簽約,加入了直播公會。由于她倆當時尚未成年,所以小熊冒用母親的實名認證直播了半年,而妹妹則直接用公司賬號直播。
“說是每天直播6個小時就行,但是開播前的準備和后期的維護都占用了大量時間,導致我根本沒有什么私人空間。”小熊告訴記者。
在直播開始之前,小熊往往需要花費半個小時以上調試直播設備,包括環境、燈光、美顏等,每場直播必須持續3個小時以上。直播的時間也不是她能選擇的。“當下直播行業競爭激烈,老板通常給公司主播們規定的直播時間是凌晨和早上,要不就通宵要不起得特別早,因為這兩個時間段播的主播比較少,競爭不那么大。”小熊說。
小熊所在的直播公司以“曖昧經濟”為主要盈利模式,所以在下播之后,她還得照著老板的意思“吃曖昧票”,跟直播間打賞的“榜一大哥”打語音電話維系感情,常常通話至凌晨。“干主播打PK每天都有首勝(每天第一把勝利PK),首勝加的積分會翻倍,繼而可以升段位,有時候大哥說有票的話還得凌晨12點之前開播湊票。”小熊說,這樣算下來,其實每天真正的工作時長要超過10個小時。
解約索賠難以脫身
在調查中,一位MCN機構的招聘人員告訴記者,合同的核心就是必須播滿一年,做滿一年后想離職了可以正常離職,不能無理由停播,做不滿就把前3個月的保底薪資退給公司。
然而現實中,當主播不堪重負提出解約時,一些MCN機構往往迅速翻臉索賠,此前“隨時離職”的承諾成為空談。
“直播需要時刻保持狀態,下播還要擔心大哥上別處刷票,精神一直是緊繃著的,我干直播后經常失眠。”種種因素疊加在一起,小熊選擇在今年3月向公司提出退會,卻遭到對方長時間的精神PUA(一段關系中一方對另一方進行情感操縱和精神控制)。無奈之下,她繼續“擺爛”播了一段時間之后,實在無法忍受,再次向公司提出辭職申請,卻未得到對方同意,老板甚至警告她不準用小號繼續播,否則后果自負。
所幸,今年7月,在業內人士的幫助下,小熊姐妹以“公司招募未成年人直播違規”為由成功解約,關鍵點在于“簽約時僅電話通知其母親,監護人簽名實為公司代簽”。“這樣的合同是無效的。”小熊說。
受訪專家指出,接連發生的未成年人簽約糾紛顯示,部分MCN機構為利益所驅使,不惜踩踏法律紅線,利用未成年人社會經驗不足設下合同陷阱。國家嚴控未成年人從事主播的法律法規亟須更嚴格落實,平臺監管責任有待加強,而家長的監護意識與未成年人的自我保護能力也至關重要。莫讓虛幻的“網紅夢”,成為困住青少年的沉重枷鎖。
如何規制MCN機構簽約未成年人亂象
專家支招直播平臺強制“人臉識別+監護人認證”
(記者:趙麗、丁一)
近期,MCN機構違規簽約未成年人,利用嚴苛合同迫使其超時直播的現象引發社會廣泛關注。未成年人淪為“流量工具”的悲劇時有發生,去年8月某平臺17歲主播直播8小時后猝死事件中,涉事公司被指“忽悠未成年人,簽下霸王條款”。
如何看待這一亂象?如何加強監管與治理?圍繞這些問題,《法治日報》記者近日采訪了北京外國語大學法學院教授、中外教育法研究中心主任姚金菊,北京市蘭臺(上海)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徐紅梅。
記者:有MCN機構為降低成本,將目標轉向未成年人,用“能出名”“賺錢快”吸引他們,用“美少女”“萌娃”等標簽包裝,要求其超時長直播。一旦拒絕,便利用合同進行約束。如何看待MCN機構利用合同強迫未成年人工作的行為?
姚金菊:一些MCN機構強迫未成年人超時長工作的行為,是違法的,其本質是利用未成年人缺少法律知識、不懂合同相關法律規則的心態將其與MCN機構綁定。
首先,我國對于合同的有效性以法律的形式進行了明確規定,如果同MCN機構簽訂的合同,或MCN機構提供的格式合同不符合法律的有關規定,如排除主播解約權、設定天價違約金、不合理免除機構義務,則違反相關規定,條款無效。
其次,MCN機構以本應無效的非法合同為約束、強迫未成年人工作,無論該未成年人是否已滿16周歲,都涉嫌違反未成年人保護法關于未成年人用工的有關規定,MCN機構則面臨包括罰款在內的相關處罰。情節嚴重的,如以“雪藏賬號”“曝光隱私”“流量績效”等威脅手段強迫超時直播,則可能涉嫌違反刑法中的雇用童工從事危重勞動罪。
記者:未成年人一方面心智不夠成熟、涉世未深,另一方面又缺乏法律意識和維權能力,這很容易被一些流量至上的MCN機構瞄上。針對這種情況,該如何加強監管和治理?
徐紅梅:首先要嚴格規范簽約的合法性。建立涉未成年人合同的強制備案制度,由第三方審核合同條款公平性,禁止包含超高額違約金、無限續約等霸王條款。對于誘導未成年人隱瞞監護人簽約、偽造監護人簽訂同意書的機構,應依法吊銷其營業執照并處罰款。
同時要落實平臺與機構的主體責任。直播平臺強制進行人臉識別,并需監護人認證,實時攔截未滿16周歲未成年人的賬號;已滿16周歲未滿18周歲的主播應核驗書面同意書,違規者永久封號。建立主播檔案(入職前體檢/年度體檢);禁止深夜直播、單日超過4個小時直播等不合理條款。將侵害未成年人權益的機構列入黑名單并進行公示。
姚金菊:要加強部門協調配合,提高監管效能。網信等部門通過常規監管與專項行動相結合的方式,強化對MCN機構涉及未成年人的監管力度,加強對未成年人網絡保護的力度,并不斷加大網信、公安、教育等相關部門的聯合執法力度,織密未成年人網絡保護網。
發揮平臺治理的優勢與效能。平臺可以利用大數據等相關技術,對MCN機構中的未成年人賬號或未成年人直播時長、內容等進行監督,降低相關流量熱度,并通過未成年人違規內容舉報通道加強監督。
完善社會共治。重視家庭教育與學校教育,家庭應當教育未成年人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家長也應以身作則,學校應當幫助未成年人塑造正確的網絡觀,加強網絡安全教育,從而在未成年人網絡保護中形成家校共治合力。
記者:平臺能否強化源頭治理,對違規安排未成年人出鏡直播的賬號及背后MCN機構采取“一刀切”“不得轉世”的處理?
姚金菊:平臺對于違規安排未成年人出鏡直播的網絡賬號以及背后的MCN機構,采取“一刀切”“不得轉世”的處理方式,這種措施強調平臺監管責任,會在平臺端起到一定效果,但可能出現對成年人注冊、未成年人偶然出鏡的賬號誤封,也一定程度上加重了MCN機構的責任,從而導致平臺在內部監管的過程中對MCN機構的權利進行不當限制。
徐紅梅:相關平臺在網信等部門的督導下,可以通過“技術攔截+信用懲戒+法律追責”這一套機制,實現對MCN機構違規簽約未成年主播的源頭治理,杜絕套利的空間。
記者:從長遠來看,能否完善法律法規,明確禁止MCN機構簽約未成年人,徹底終結一些MCN機構將未成年人視為“賺錢工具”?
姚金菊:未成年人保護法和勞動法均將16周歲至18周歲的未成年人界定為“未成年工”,這實質上承認了該年齡段群體相較于年幼未成年人具有更高的認知能力和行為自主性,并在嚴格限制下賦予其從事特定勞動的資格。如果明確立法禁止有可能不利于部分16周歲至18周歲未成年人的發展,并且和現行法律體系有所沖突。
法律應當保持客觀理性和謙抑性,尤其是在面對已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時,法律應當在保護與自由之間進行價值平衡,既要避免因明確禁止而對自由產生不當侵害,又要避免因自由而對未成年人合法權益造成不利影響。
徐紅梅:想要徹底終結MCN機構違規簽約未成年人,需要建立如下制度體系:
進一步立法明確直播活動屬于“不適宜未成年人參與的營業性活動”,直接適用未成年人保護法的禁止性條款。
建立違法行為的懲戒措施。簽約未成年人的,按照簽約人數每人處以10萬元至100萬元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吊銷營業執照,永久不得進入此行業;采取非法手段逼迫未成年人直播的,追究刑事責任。
做好相關配套措施建設。直播平臺對入駐MCN機構進行資質核驗,若放任簽約未成年人主播,則承擔相應的行政處罰責任。
同時,限制約定解約賠償金額上限不得超過主播實際收入的20%,以杜絕機構天價索賠牟利。教育部門與平臺共同推出“青少年網絡素養教育課”,明晰盲目做“網紅夢”的利害,引導青少年樹立正確的價值觀、網絡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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