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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寧新聞網訊(咸寧日報全媒體記者吳曉瑩 通訊員明聰)為保護和改善河流、湖水及水庫的水質,防止富營養化的發生,近日,咸寧市發出通知,在全市范圍內禁止生產、銷售和使用含磷洗滌用品。
據了解,洗滌用品,是指洗衣粉、皂粉、洗衣膏、液體洗滌劑、工業用凈洗劑以及其他洗滌輔料等產品;無磷洗滌用品,是指總五氧化二磷含量小于1.1%的洗滌用品;含磷洗滌用品,是指總五氧化二磷含量大于等于1.1%的洗滌用品。
通知指出,在全市范圍內經營洗滌用品的單位和個人,禁止銷售含磷洗滌用品,改售無磷洗滌用品;工廠、洗衣店(房)、醫院、酒店、賓館、招待所、美發美容業等生產和經營性單位、個體經營者,禁止使用含磷洗滌用品,改用無磷洗滌用品;在全市范圍內銷售的無磷洗滌用品,必須在其包裝的顯著位置標明“無磷”字樣;未按規定標識的,視為含磷洗滌用品。
各縣(市、區)及高新區應當采取措施,禁止生產、銷售和使用含磷洗滌用品,推廣使用無磷洗滌用品。全體市民應自覺使用無磷洗滌用品。
在相關部門監管方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主要對轄區內禁止生產、銷售和使用含磷洗滌用品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并負責禁止工業企業在生產中使用含磷洗滌用品的日常監督管理;商務部門負責禁止服務業經營者使用含磷洗滌用品開展經營性服務活動的日常監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禁止銷售含磷洗滌用品的日常監督管理;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禁止生產含磷洗滌用品的日常監督管理。
違反以上規定的,由環保、商務、質監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能依法依規查處。此前,各銷售、使用洗滌用品的單位和個體經營者,應當自行妥善處理庫存的含磷洗滌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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